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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私家调查: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规定

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规定 夫妻在结婚以后财产会共用,所以在结婚以后获得的财产用于双方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有时候其中一方向外承担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所借的债务也只用于个人,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到期没有归还,那么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广州私家调查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广州市出轨调查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广州外遇调查取证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强制执行债务之前要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这样才能够更有效率的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可以处分共有财产,如果只是个人债务,那么法院在强制执行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以上就是“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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